摘要:11月14日,《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交南寧市十三屆人大第二次常委會審議。新修訂的《草案》更加關注民生,注重公民的參與和監督,處罰措施也寬嚴相濟,明確規定將中低收入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近期建設規劃。 保障性住房選址應方便利民…
保障性住房選址應方便利民
“保障性住房選址太遠會增加生活成本!”長期以來,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這些保障性住房的選址備受市民關注。有資格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南寧市民張先生表示,希望保障性住房的項目地能方便生活就業,最好能優先選址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環境宜居且商業、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但是,目前南寧這些房子的項目地不是遠離市區,就是周邊配套不夠完善。
《草案》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并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區規劃選址要求。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遷安置房的建設,應當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設施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草案》還明確規定,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年。
變更規劃要征求利害人意見
近年來,市民對城鄉規劃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為保證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草案》明確了規劃制定的程序,并用較大篇幅,分別對規劃和建設的各項監督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草案》強調,變更規劃應當征求利害人意見——對要求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論證,就修改的必要性和補償方案的合理性等聽取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才能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決定。又如: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為監管因開發商修改規劃而使得購房者利益受損的行為,《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現場公開規劃許可內容,方便公眾查閱和監督。與此同時,也作了相應的罰則——最高可處1萬元的重罰。這樣可便于公眾監督建設單位規劃實施情況,防止建設單位利用不實的規劃信息進行虛假招商。
違章建設懲戒力度被加大
對違法建設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的老大難問題。過去的相關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操作性不強。一些建設單位和個人為了謀求利益最大化,也會計算違法和守法的成本,一旦發現違法更“有利可圖”,便不惜違法牟利。《草案》加大了懲戒力度,減少了規劃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使違法者無利可圖。
《草案》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鄉、村莊規劃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針對一些開發商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草案》還規定,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如果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另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銷售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對居民生活中違反建設情形的認定和處罰也著墨不少。如擬定,在沒有做城市景觀規劃或設計要求的區域內的城鎮居民私宅建設,擅自外挑陽臺,可處違法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封閉陽臺,可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也將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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