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治區地稅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強調要加強對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據了解,《通知》明確對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月預征,以及對普通住宅預征率由0.5%調整為1%的政策。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
自治區地稅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強調要加強對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據了解,《通知》明確對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月預征,以及對普通住宅預征率由0.5%調整為1%的政策。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0%。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據的,均不得計入計稅成本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時,我區地稅部門將加大土地增值稅清算力度,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我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宅預征率由0.5%調整為1%。全區各地應按不同的項目類型和自治區地稅局批復的預征率征收地稅,對核算不清的一律從高適用預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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